組織章程
財團法人桃園市林姓九牧德門文進親族會捐助暨组織章程
第一條(名稱)
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林姓九牧德門文進親族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第二條(宗旨)
本會本於闡揚祖德,促進宗親團结互助及建造和諧社會之精神,協助政府推行急難救助,興辦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為宗旨。第三條(辦理之目的事業)
本會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,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:一、祭祀祖先,聯繫團結宗親,服務宗族。
二、修建宗祠,維護祖墓及編篡族譜。
三、急難救助,獎助學金及社會公益慈善事業之興辦。
四、配合政府推動各項社會福利工作。
(1)坐東向西,甲卯乙三山,震卦。
(2)坐東南向西北,辰巽巳三山,巽卦。
(3)坐南向北,丙午丁三山,離卦。
(4)坐西南向東北,未坤申三山,坤卦。
(5)坐西向東,庚酉辛三山,兌卦。
(6)坐西北向東南,戊乾亥三山,乾卦。
(7)坐北向南,壬子癸三山,坎卦。
(8)坐東北向西南,丑艮寅三山,艮卦
第四條(設立財產)
本會之設立財產由文進公派下宗族林元深等捐助,捐助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整,不動產土地六筆,折值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壹萬伍仟伍佰元,合計總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壹萬伍仟伍佰元整。(如捐助財產清冊)。(如捐助財產清冊)。本會得繼續接受個人或有關單位之捐贈(獻)。
第五條(主事務所)
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桃園縣蘆竹鄉瓦窯村廟口103號。第六條(組織)
本會設董事會,置董事十七人,其中一人為董事長、兩人為副董事長。另置監察人三人。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乙次。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負責推行董事會所議決之事項及符合本會章程之應辦事項。
本會董事、監察人、總幹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七條(董事會之職權)
董事會之職權如下:一、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事項。
二、關於預算、決算之審議事項。
三、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。
四、財產之保管、運用、監督及財產稽核事項。
五、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六、其他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。
第八條(董事之產生)
本法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,第二屆以後之董事,由前一屆董事會自熱心奉獻本法人事務之宗親中,以舉手表決方式選出。但主要捐助人及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。
第九條(董事長之選任)
捐助人應於聘任第一屆董事後召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,第二屆以後改選董事長之董事會,由上屆董事長召集之。新任董事應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次日就職,由得票最多數之董事召集董事會議推選新任董事長;如逾期一個月不為召集,由得票次多數之董事召集之,如仍不召集,由主管機關指定董事一人召集之。
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以舉手表決互選之,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,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時,就得票比較多數之前二名重行表決,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。副董事長亦同。
董事長對内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十條
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,由副董事長代理之,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不能行使職權時,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;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,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第十一條(董事出缺之補選)
董事因故出缺時,得由董事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。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。第十二條(董事任期屆滿之改選)
董事會應在該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兩個月開會選舉下屆董事,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,向法院聲辦變更登記。董事長逾期不召開董事會辨理改選時,得經三分之一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召開之。
第十三條(監察人之職權)
監察人監察本法人業務、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。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。
第十四條(監察人之產生)
本會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聘任,第二屆以後之監察人,則由上屆監察人自熱心奉獻本法人事務之宗親中,以舉手表決方式選出。但主要捐助人及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内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。第十五條(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改選)
監察人因故出缺時,得由監察人補選適當人員繼任。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。第十六條(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改選)
監察人應在該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兩個月開會選舉下屆監察人,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聲辦變更登記。監察人逾期不召開監察人會議辦理改選時,得經三分之一監察人推舉監察人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召開之。第十七條(會議之召開)
董事會每六個月由董事長召開乙次,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書面請求時,得召開臨時會。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,董事長拒不召開時,得由副董事長召開;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不能行使職權時,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。
第十八條(開會、決議人數)
董事會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,方得開會。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,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,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之委託,其委託事項依委託書内容定之。
董事長因故缺席董事會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應迴避時,得由副董事長擔任主席;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不能行使職權時,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。
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,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:
一、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二、 以基金填補短絀。
三、 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、變更或設定負擔。
四、 本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。
五、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。
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,應於會議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,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。
會議所討論事項,如涉及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,該董事應迴避,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。
第十九條(代理主席)
董事、監察人、總幹事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,有利益衝突者,應自行迴避。董事、監察人、總幹事與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。
第二十條(董事之罷免)
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,得經董事會投票罷免之。前項罷免案之投票,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。
第二十一條(監察人之罷免)
監察人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,得經監察人投票罷免之。前項罷免案之投票,應有全體監察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。
第二十二條(法人之基金)
本會之基金應定存於金融機構或郵局。僅得動用基金孳息,不得動用本金,且不得移作與目的事業無關之用途。各項收入及捐獻,除零用金外,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郵局。存單、存摺、支票及印鑑等財物,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;其捐助(贈)如為不動產,應立即依法過戶本會名下。後續個人或團體(機構)捐助款項,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本會財產之管理及運用,應以本會名義為之,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;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、監察人、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。
第二十三條(會計制度)
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本會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,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,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。
第二十四條(核備文書)
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,擬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,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本會應於年度 終了後三個月内辨理決算,造具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執行書,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二十五條(剩餘財產之歸屬)
本會永久存立,如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,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。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,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